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號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拾伍萬肆仟壹佰叁拾叁元(土地以登記謄本為準:《779cm×26,000/cm=20,254.000》×1/30=675,133;房屋以課稅值為準179,000;675,133+179,000=854,1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零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藍家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