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小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六小字第9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陳育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肆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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