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058號
原   告 翡翠國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詠傑
被   告 允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平森
訴訟代理人  楊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
有依法選任之相關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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