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小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字第13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被   告  詹欽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佐,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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