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13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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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1327號
原 告 帝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心蕙
訴訟代理人 潘淑萍
被 告 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
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帝寶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為門牌號碼臺
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建物之所有權人(建物面
積115.63坪),依原告住戶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每月應依坪數
每坪新臺幣(下同)220元之計算方式繳納管理費,且每一
車位清潔費800元,被告每月(期)應繳管理費2萬6,239元
,詎被告積欠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6年6月19日止之管理費
,計1月又19日共計4萬2,857元迄未清償,屢催無果,乃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上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報備證明、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文、住戶規約、歷年管理費尚未繳
費統計表、存證信函暨回執、費用繳納/通知單、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異動索引表、被告公司
變更登記表、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
真。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萬2,857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6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