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632號
原 告 賴品緁
被 告 呂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58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4,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7日以裁定命
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12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簡
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