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17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告 謝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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