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714號

原告 彭達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詠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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