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041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君廷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張珠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