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041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君廷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張珠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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