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746號抗告人 李婕妤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哲睿 間因106年度司票字第1746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