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 潘佑 即 潘良榮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所示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潘佑即潘良榮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106年1月6日105年消債清字第57號裁定附卷足憑。另本件債務人之債權人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本院106年2月24日公告之確定債權表在卷可考。查債務人有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棟,課稅現值僅新臺幣34,100元,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4至98頁)。本院斟酌上開房屋未辦保存登記,且無法與所占有之基地一同變價,無清理變賣之實益。本院並已於106年4月11日通知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門牌號碼│財產價值│備註│├──┼────┼───────┼─────┼──────┤│1│房屋│臺北市南港區│新臺幣│未辦保存登記││││研究院路3段│34,100元│建物,稅籍編││││231號││號:││││││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