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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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551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聖財選任辯護人柯連登律師
張藝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濬承 選任辯護人 彭佳元 律師
張慶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聖財、陳濬承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柒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聖財、陳濬承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6年4月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6年7月6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年7月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