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劉秀美 上訴人即被告健暘通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嚴金榮 上訴人即被告 吳遠鎮
蔡定諺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裕權 上訴人即被告 張錦鐘
洪國嵩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各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陳劉秀美之上訴利益依聲明被告應再連帶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3,204,800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372元。
二、上訴人健暘通運有限公司、嚴金榮、吳遠鎮、蔡定諺、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丁裕權、張錦鐘、洪國嵩均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其等部分,故依第一審判決被告上訴人敗訴即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之金額47,459,286元,核定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44,472元。另被告均未具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前列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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