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子源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5月12日裁定限於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