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蔡雅萍 訴訟代理人 賴月梅 被告 余月禎
吳東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胡慧滿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廖美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蔡雅萍 訴訟代理人 賴月梅 被告 余月禎
吳東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胡慧滿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