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不動產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18號原告 杜世杰
杜世明 杜淑貞 杜淑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富美 間變更不動產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是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變更登記為原告4人與被告公同共有。」,原告應陳報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並請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稅單或課稅現值證明(請向稅捐機關申請)等,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