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5號聲請人 詹註生 代理人 李慶峻 相對人即失蹤人 詹前來 失蹤前籍設南投縣○○鎮○○路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詹前來死亡事件,本院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