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八一號
聲請人桃園縣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達欣紙器股份有限公司右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 周志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桃園市○○街○號)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原負責人 周楊翠雪 已死亡,致相對人董事會無法行使職權,為使相對人所欠稅款通知合法送達,爰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監察人為臨時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九十一年五月十日桃執孝稅執專字第一二六二一二—一二六二一四號函、戶籍資料、桃園縣政府通知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申請書、經濟部公司執照、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為憑。
三、查本件相對人原董事長周楊翠雪已死亡,且相對人無設置副董事長,亦未經原董事長指定董事或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以致無法召集董事會行使職權改選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而令聲請人之欠稅通知無法合法送達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九十一年五月十日桃執孝稅執專字第一二六二一二—一二六二一四號函、戶籍資料、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股東名簿等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向相對人董事 周志昌周美 如查詢有無互推一人代理,迄未經回覆,堪信應無互推一人代理之事實,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監察人周志明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核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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