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2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2823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自民國96年7月24日起至96年11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6.33%計算之利息之依據;若與借款約定不一致時,併更正正確之計息利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