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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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09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謝國義 債務人 許建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六九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建宗於民國87年3月18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並約定每月25日為結帳日,且應於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1.696%計算之利息及按利息總額10%計付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繳款至100年4月11日起即未再繳款,截至目前止結欠本金餘額為86,325元,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民國100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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