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藥事法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藥事法案件,前經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