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家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家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五0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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