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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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一五五號)及併案審理(九十年毒偵字第八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除應增加被告基於概括之犯意,於九十年三月十七日
十六時許回溯四十八小時內之某時,在前揭屏東縣○○鄉○○村○○路○號之住
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警於同日採尿送驗查獲,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
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其餘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