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13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二五О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裕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卅九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十三萬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三千八百五十五元。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卅四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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