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八、一五
三三、一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
折算壹日。
扣案之扳手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就告訴人 石連城 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
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就告訴人 林春梅 部分,係犯第三百二十條之普通竊盜罪(侵
入住宅罪部分未據告訴),就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係犯刑法第三
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之攜帶凶器竊盜未遂罪。被告所為三次竊盜行
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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