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六七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貫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壹拾捌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伍萬壹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伍萬壹仟柒佰玖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