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九七О號
原 告 甲○○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石
訴訟代理人 陳弘遠
被 告 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茂
訴訟代理人 劉芳茹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卅一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舉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