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小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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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九七О號
  原   告 甲○○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石
  訴訟代理人  陳弘遠
  被   告 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茂
  訴訟代理人  劉芳茹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卅一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舉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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