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交簡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交簡字第二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五四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應加列「被告前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法院判刑並定其執行
刑為二年八月確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廿二日執行完畢,有前科紀錄表在
卷可按,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件罪行,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其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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