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四三二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
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未貼專賣憑證之香菸峰牌肆包、大衛杜夫牌貳拾叁包、七星牌壹拾壹包,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更正被告遂於民國九十年二
月十七日二十時許在其店內販入未稅菸類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犯後態度及所生危害等一切犯罪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