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韓世禹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韓世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世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3月確定,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11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
字第2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揭2案件再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11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揭2案件嗣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15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3月確定,其於97年7月1日入監接續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
99049936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99號函所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