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補字第24號
原 告 丁0000000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對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核定提起
抗告。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