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858號
原   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坤亮 即三多商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三多商行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被告李坤亮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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