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視得多媒體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06,902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21,8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88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