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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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239號
原   告 長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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