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240號
原 告 鴻碩 室內裝修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郭淑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00元,應繳裁
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