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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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523號
原 告 郭輝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育琪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0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繳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3,3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