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065號
原 告 王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被 告 中華郵政福平郵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時提出書狀不合程式
(即未詳載被告真正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事務所等),經
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2日以102年度中補字第1392號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該裁定翌日起五日內具狀陳報及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330元,並諭知如逾期其中1項未補正或均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2年7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