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3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文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春華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0,000元,應徵裁判
費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