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八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七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上午十時十分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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