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重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備上開程式,雖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但該聲請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號裁定駁回確定,嗣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難認為合法。
三、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張鑫城~B3法官陳蘇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B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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