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7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原告美商‧摩勒克斯公司代表人 路易士 A‧海訴訟代理人 王仲 律師
蕭富山 律師 林博智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參加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