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85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
丁○○被告丙○
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所示附表二、四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附表二、四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民事民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二:
┌─┬──────┬──────┬───┬────────────────────────┐││債權本金│請求之利息│利率│請求之違約金│├─┼──────┼──────┼───┼────────────────────────┤│1│2,161,093元│95.12.25日起│3.81%│96.1.25起至清償日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2│1,917,103元│同上│8.51%│同上│└─┴──────┴──────┴───┴────────────────────────┘附表四:
┌─┬────┬─────┬─────┬─────────────┬─────┐││借貸金額│借貸期間│約定繳息日│約定利率│最後繳款日│├─┼────┼─────┼─────┼─────────────┼─────┤│1│224萬元│94.8.24至│每月24日│依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95.12.24││││114.8.24││前12期加碼年率5.29%,第13│││││││期起加碼年率1.59%,第24期│││││││起加碼年率2.24%機動計息││├─┼────┼─────┼─────┼─────────────┼─────┤│2│224萬元│94.8.24至│同上│依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同上││││101.8.24││加碼年率6.29%機動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