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85號抗告人甲○○
丙○乙○○抗告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9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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