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1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上訴人即自訴人乙○○○代理人 涂成樞 律師
文聞律師被告甲○○(已歿)
號上列上訴人因竊佔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自緝字第27號,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自訴案件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43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88年2月21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原審判決不受理,並無不合,上訴人就被告死亡之事實亦不爭執,其上訴理由僅說明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等語,上訴仍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其上訴。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