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百元(即銀元叁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珍如法官林勝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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