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自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自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自緝字第27號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莊柏林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德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自訴案件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43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88年2月21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黎錦福
法?官饒金鳳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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