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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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8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71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81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世原分別為下列犯行: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14日0時起至18時35分許間之某時許,在南投縣○○市○○路0段000巷0弄0號之居所(下稱上開居所),以注射針筒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㈡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5月3日0時起至18時8分許間之某時許,在上開居所,以注射針筒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㈢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7月18日0時許至15時37分許間之某時許,在上開居所,以注射針筒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因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於111年11月4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可以參考,依前開說明,本院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李怡貞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