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人死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74號原告 巫楊 免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繼承人死亡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且民事訴訟須有對立之當事人即被告,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繼承人死亡,然未依規定載明被告之姓名與地址,起訴顯然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併依規定載明被告之姓名與地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吳冠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