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52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邱信達 即 邱保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壹佰肆拾叁元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事實及理由
一、相對人於94年10月27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7,004元整,約定於95年10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6.88%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年12月3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相對人於92年10月28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60,000元整,約定於97年10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年12月27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52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保臟│自95年01月01│││││130143││日起至清償日│││││元││止,按年息16│││││││.8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邱保臟│自94年12月28│││││161263││日起至清償日│││││元││止,按年息8.│││││││88%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保臟│自95年02月01│││││130143││日起算,其逾│││││元││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002│新臺幣│邱保臟│自95年01月28│││││161263││日起算,其逾│││││元││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