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榮坤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將其收押,其間被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借提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至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止。扣除上開借提執行期間,本件羈押應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期滿。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